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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破解版软件被抓(员工!破解版)

本文导读目录:

*** 上下载破解的软件使用,个人会被追责吗?

对于 *** 上下载破解软件的个人,不会被软件公司追责,但还是建议使用正版软件,鼓励创作。

公司员工私自使用盗版软件被软件公司发现,应该怎么办?

公司员工私自使用盗版软件被软件公司发现,应该怎么办?

答:这个时候先解决来自外部的危机,无非就是赔偿多少钱的问题,然后再按情况酌情处理使用盗版软件的员工,企业要想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可以借助一些监控管理工具去解决被打盗版的问题,可以搜一下 *** ARTLIC这个管理工具,相信可以给企业解决这些困扰的问题。

请问公司员工使用盗版软件是否犯法,公司需要负责任吗?

需要看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无禁止性规定,且明知员工安装盗版软件而默许使用,则员工不应负责,而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明确规定不得安装盗版软件,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应负责任。

企业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是属于非法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侵权行为,为此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软件最终用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一般就是要求企业用户停止使用侵权软件;赔礼道歉,一般根据原告的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道歉信。

扩展资料:

《民法》之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即原版权所有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 *** 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 *** 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综合上面的介绍,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也会构成侵权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在公司使用盗版软件,导致公司被罚款上千万,那么使用盗版软件的员工怎么处理?

即便员工犯了错误要扣工资,

扣工资不得超过当月的20%。

而且不得低于更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可以打劳动局 *** 12333举报

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更低工资标准,则按更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个破解软件的作者,因为破解软件被抓了,我打赏了他,那我属于教唆犯罪吗?

这要看他破解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是侵犯第三方隐私权或者肖像的软件,而你恰恰用了这个软件,那么被你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人就可以起诉你,例如输入 *** 就可以查询号主绑定的手机号码,这就是侵犯了第三方隐私权,号主可以起诉软件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再比如破解zao这个软件就属于侵犯肖像权,同样照片主人可以起诉破解者和使用者

员工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盗版软件造成软件公司起诉到企业,这样企业应该承担他的个人责任吗?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 *** 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软件的最终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盗版软件即为非法,可能被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该条例一出台,立即引发网民在网上大发议论。2001年12月23日,新浪网上发表了一份《关于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呼吁书》,十几位评论家和业界人士联名呼吁,认为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超越了我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现实水平,超越WTO标准,超世界水平。 在新的《计算机软件条例》中,对软件版权的保护延伸到了最终用户,明确规定了最终用户的责任,对最终用户并没有区分是单位还是个人,是赢利机构还是普通个人用户。 国家版权局某高级官员认为:应该从源头上打击盗版行为,应当追究最终用户责任。并认为对最终用户追究法律责任,早在1991年发布的原条例中就有规定,并不是新条例中的新规定。它已经存在了十几年,所以不能说它超前了。 由于软件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它复制起来太容易了。因此,为了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就必须加强立法及惩罚力度。因为软件产业是以智力创造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它的发展不仅需要在投资、税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 *** 相关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个良好的知识保护环境。 软件业界公认盗版是阻碍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如果软件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软件公司就无法获得合理的收入和回报。那么,他们就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入,从而削弱了中国软件企业的竞争力,使他们在国际市场上无法立足。所以,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盗版行为,就必须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需要强调的是,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刑事打击的盗版行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民事、行政处罚目前主要针对单位用户。一般的个人用户是以说服教育为主,从而提高民众的整体素质。 上海大学教授寿步教授在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中提出了“三个台阶论”。 寿步教授认为:之一台阶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就属于“之一台阶”; “第二台阶”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如明知是未经授权软件而作直接营利使用的视为侵权; “第三台阶”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构成侵权。 在《新软件保护条例给国人带来什么》一文中,寿步教授提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只是区分最终用户的不同情况,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即处于“第二台阶”。 寿步教授认为我国将软件侵权延伸到个人用户是“超世界水平”,从而反对将软件侵权责任延伸到个人最终用户。 软件侵权最终界限定位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重大问题,决不应当由个别人任意解释。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软件最终用户涉及千万个单位、家庭和个人,不宜将软件的保护水平一下子提高到超出世界的保护水平,不应该将千万个普通家庭或个人用户也作为打击对象。 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软件最终用户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但是我们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已经开始行动起来了,有的地方甚至采取了比较激烈的行动。我们呼吁 *** 部门在打击最终用户时应慎行,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进行修改或做相应限制性的解释。不要将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延伸到非赢利的个人用户。 所以,个人只要不是非赢利的用户,就不会有责任.

员工在职期间在电脑上安装了盗版autocad,辞职后公司仍然使用盗版软件被查会被罚吗

如果被查,公司一定会被罚

员工在职期间,在公司电脑上安装了盗版autocad,作为公司当时不过问、不阻止、不教育,就已经是不负责任或已违法。

在职员工工作期间用盗版软件,作为公司就已经涉嫌违法。

员工辞职后,是否继续使用,都要由公司承担责任,也不要妄想推到个人身上。

我们公司的员工用了盗版PS软件,公司被告了,怎么办?

员工自行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员工自行下载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其实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 员工自行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构成商业使用?

商业使用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存在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是否构成商业使用,需要考察员工使用盗版软件的目的和输出成果的用途。如果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使用,当然构成商业使用。但如果仅是为了个人兴趣或娱乐,则不构成商业使用。

2. 员工实施侵权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

如果员工确实系基于商业使用而下载、使用盗版软件,那么是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Adobe公司与水木动画(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采用此观点,从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角度论证了水木动画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提供的内部管理规定,鉴于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规定曾通过有效渠道颁布,被告职工应该知晓,且被告亦未能证明其按照该规定对公司计算机进行不定期抽查,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作认定……即使被告能够证实上述证据具备证据效力,恰恰说明了被告明知在其经营活动中应该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并负有向其职工提供正版计算机软件的义务以及不定期检查公司计算机的职责,但其在实际经营时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

按此观点,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公司对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观点二: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无论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均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一般民事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是种属关系,《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而对于这个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已经给出答案:“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前述规定称“职务侵权”或“雇主责任”,基于员工与公司的从属关系,无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定的“替代责任”。

从结果的角度,上述两种观点均会大概率指向企业承担责任。相对来说,观点一对企业更有利且有法院判决支持,但没有法律依据;观点二对企业不利且有法律明文依据,但未查到有司法机关援引该等规定进行判决。

  • 评论列表:
  •  依疚野の
     发布于 2022-06-02 08:41:27  回复该评论
  • 部的危机,无非就是赔偿多少钱的问题,然后再按情况酌情处理使用盗版软件的员工,企业要想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可以借助一些监控管理工具去解决被打盗版的问题,可以搜一下SMARTLIC这个管理工具,相信可以给企业
  •  美咩馥妴
     发布于 2022-06-02 11:29:33  回复该评论
  • 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即原版权所有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
  •  馥妴森槿
     发布于 2022-06-02 01:57:15  回复该评论
  • 发网民在网上大发议论。2001年12月23日,新浪网上发表了一份《关于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呼吁书》,十几位评论家和业界人士联名呼吁,认为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超越了我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现实水平,超越WTO标准,超世界水平。 在新的《计算机软件条例》中,对软件版权的保护延伸到了最终用
  •  惑心柔侣
     发布于 2022-06-02 02:28:57  回复该评论
  • ,辞职后公司仍然使用盗版软件被查会被罚吗如果被查,公司一定会被罚员工在职期间,在公司电脑上安装了盗版autocad,作为公司当时不过问、不阻止、不教育,就已经是不负责任或已违法。在职员工工作期间用盗版软件,作为公司就已经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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